如今品牌小吃以其影响力和品质赢得了不少“粉丝”的追捧,而生活中是不是所有小吃的经营者都能去发展特许经营呢?近日,芜湖经开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“特许经营”资格而产生的合同纠纷。
加盟“连锁粥铺”引来纠纷
2017年6月,我市的王某注册成立了“来一碗粥铺小吃店”,经营范围为小餐饮服务。2018年4月,王某(甲方)与许某(乙方)签订《加盟合同》,甲方特许乙方在芜湖市弋江区开设来一碗连锁粥铺。双方约定可使用甲方商号、服务标志及标签和招牌等,甲方负责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,提供装修方案,及时配送配方调料。乙方须遵循甲方统一的营销模式,服从规范管理。双方合同约定加盟费20000元,后期服务咨询与管理费用为每年10000元,权益保证金10000元,合同期限1年。合同签订后,许某向王某支付了上述费用共计40000元,并注册成立来一碗粥餐饮店对外经营。
事后,经营者许某发现甲方王某作为个人,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,于是向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决双方签订的《加盟合同》无效,王某返还加盟费、服务咨询与管理费及合同保证金共40000元,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3500元。
何为“商业特许经营”?
据本案的承办法官黄晶晶介绍,商业特许经营,是指拥有注册商标、企业标志、专利、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,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,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,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。目前,特许经营涉及产品销售、餐饮服务、教育培训、美容美发等诸多行业,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。
而我国对商业特许经营实行的是严格准入制度,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。主体资格的限制将会导致相应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。合同无效,责任也并不能完全归咎于特许人主体资格的欠缺,而应综合考虑合同订立、实际履行情况、经营资源的无形性等因素,公平合理地划分合同无效责任。
“加盟合同”无效责任如何划分?
法官黄晶晶分析认为:本案中,王某个人作为特许人与许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,违反了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应认定为无效。
关于被告王某是否应该返还原告支付的加盟费及服务咨询管理费、合同保证金,赔偿原告损失的问题。黄晶晶认为,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,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本案中,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本案原、被告均具有返还财产的义务,而不仅是王某单方返还。许某支付了加盟费和管理费,同时获得了“来一碗粥”等经营资源的使用权和合同约定的服务,并从中获得了收益。经营资源属于无形资产,具有一定的不可返还性,因此,作为对价的加盟费、管理费在返还时,应作相应抵扣。
此外,王某不具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资质,却对外以个人名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,对于合同被确认无效具有过错,而许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审查王某的资质和相关行为能力,对于合同被确认无效亦具有过错。
芜湖经开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《来一碗粥品牌加盟合同》无效,被告王某返还原告许某加盟费、管理费13000元、合同权益保证金10000元。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,一审判决已生效。